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有哪几类?
答:主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在禁毒工作主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对吸毒成瘾人员如何实施社区戒毒?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哪些情况应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答:(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哪些情况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问: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八)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九)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十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问:对吸食、注身毒品人员如何处理?
答: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问:台州市禁毒委对检举、办理涉毒案件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一)凡提供线索,查破一起案件,给予300元至500元奖励,查破一起6人以上群吸案件,给予8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二)凡提供线索,查破一起涉毒犯罪案件,以收缴的毒品数量为基准(以禁毒职能部门检验为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该案中缴获的毒品在
(三)凡提供线索查破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如现场直接缴获毒资的,以所缴毒资缴库数额10%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四)对于戒毒出所人员,要全面建立帮教组织,落实跟踪帮教,出所后经帮教三年内没有复吸,帮教和尿检记录正常的,视为戒断毒瘾,由县市区禁毒办出具戒断证明书,对于帮教组织给予800元至1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