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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知识问答
作者: 综治办 来自:坎门政府信息网 2007-6-20 点击数:49

1、《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安置帮教工作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简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3、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答: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归正人员按其原犯罪危害程度及服刑在教的表现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分层帮教,落实针对性的帮教措施;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它工作。

 

    4、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归正人员持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所辖公安派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5、对归正人员的就业和安置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归正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归正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培训的,给予免费就业培训、免费就职登记、免费推荐介绍就业。商贸服务业招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参照招用失业就业困难者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待遇。

    2)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兴办实体实现就业。

    3)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归正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归正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农村籍的归正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落实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落实承包责任田;原责任田被政府征用的,归正人员应当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

5)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归正人中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归正人员中的“三无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从事社区服务的),减半收取工商登记费,并在2年内减半收取个体管理费。

 

6、居住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如何安置

答: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7、归正人员中“三无人员”的界定标准?

“三无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归正人员。 “三无人员”的确认应经其所在村、(居)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县、区司法局审批、市司法局备案。

 

    8、归正人员社会福利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1)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归正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归正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2)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凭乡镇(街道)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站)报到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并相应减免子女就学学杂费。

 

9、符合相应的就学要求的如何落实?

答: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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