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发〔2006〕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民风习俗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行定时燃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零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日24时,全县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城关办事处规划区,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清港镇建成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以建设规划部门划定并公告的范围为准),其他区域及镇乡不提倡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八)县政府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的场所。
三、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每年定时燃放期间,允许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向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审批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各临时销售点须凭上述许可证和执照从县供销部门专业公司进货,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无证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县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应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并由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燃放期结束,不再审批设立临时销售点,全县一律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殡仪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婚丧队伍在禁止漫游区无序漫行,在城镇大街小巷及公共交通线路上燃放烟花爆竹。
六、全县各类重大节庆或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审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由公安部门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民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2003〕115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