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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条例》
作者: 综治办 来自:综治佃 2007-1-3 点击数:30

问:什么叫信访?

答: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信访人有权就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答: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什么形式?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问:《信访条例》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哪些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这些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并遵守什么规定?

答: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中关于信访形式、信访程序、信访要求、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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