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物权法调整哪一类法律关系?
答:“物”是指能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问: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地下排水设施以及长在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
问: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答: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问: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怎么办?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答: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作了哪些规定?
答:(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问:物权法对保护私人所有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问:物权法对遗失物作了哪些规定?
答:(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6)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8)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怎么办?
答:(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3)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问:什么叫地役权?
答:“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出入。地役权中的他人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