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 保 名 称 |
参保对象 |
筹资标准(人/年) |
参 保 手 续 |
待遇支付标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
|
起付标准 |
最高支付限额 |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 | ||||||
|
农 医 保 |
18周岁以上的本县城乡居民(可自行选择,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程医疗保险) |
100元 |
财政补助70元 |
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村(居、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
500元,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起付标准降50%,在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300元。 |
3.5万元(包括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销销40%;10000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销销50%;30000元以上,报销55%。 |
自负500元以后,按住院标准半年结算一次。 |
报销15% | |
|
个人缴纳30元 | ||||||||||
|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
350元 |
60周岁以下( |
财政补助150元 |
一级及相应医院:400元;二级及相应医院:600元;三级及相应医院:900元。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起付标准降50%。 |
5.5万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30000元),报销50%;30000元以上,报销55%。 |
自负600元以后,按住院标准半年结算一次。 |
| ||
|
个人缴纳200元 | ||||||||||
|
60周岁以上( |
财政补助150元 | |||||||||
|
个人缴纳200元 | ||||||||||
|
少 儿 医 保 |
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已满18周岁的在校生 |
120元 |
财政补助60元 |
1、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各镇乡村(居、社区)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乡、村(居、社区)辖区内未在册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 |
10万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种门诊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含30000),报销70%;30000元以上—60000元(含60000元),销销80%;60000元以上,报销90%。 |
遭受意外伤害的,其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在100元以上,报销80%,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 |||
|
个人缴纳60元 | ||||||||||
|
备注:1、农医保、城镇居民、少儿医保基金实行限期收缴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缴费后,享受的保险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且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县财政不予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2、农医保、城镇居民、少儿医保按年筹集,并按整户统筹的原则一次性缴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以户编号。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度。 3、参保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执行;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和转诊手续详见医保须知。 社保中心医保大厅地址:玉环县城关广陵路105号一楼;联系电话:87229441、872209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