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玉环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坎门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珠港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坎门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三章 大会期间活动
第四章 闭会期间活动
第五章 议案建议办理
第六章 联系选民活动
第七章 代表素质要求
第八章 辞职和罢免
第九章 代表职务停止和资格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体现民意,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坎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二条 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第三条 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和预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代表小组在会议期间和会议闭会期间的依法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障。
代表在活动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宗旨是:增进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六条 代表小组依法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时,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七条 在大会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日常活动,由代表小组正、副组长召集。
在大会期间,大会议程要求以代表团名义组织代表活动的,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团长可以委托副团长或者指定代表作为召集人。
在闭会期间,代表小组长可以提名委托熟悉专项技术知识的代表,作为专项活动的召集人。
第八条 市、县人大代表可以参加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县、镇代表小组活动,适应本规则。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县代表行使职权的,按规定办理。
县、镇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活动。
第九条 代表小组在年初应当召集会议研究制定活动计划。县代表小组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核审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开展就地视察、调查研究;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四)协助政府推行依法治县工作;
(五)总结和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及经验。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正、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评议、调研等活动;
(二)贯彻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召集代表研究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健全工作制度,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四)联络代表、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大会期间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组织听取和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及县财政预审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尽力做到“三着眼、四要、四不要”。
在审查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上做到“三着眼”:
(一)要着眼于报告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否正确,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实事求是指出问题;
(二)着眼于对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的辩证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三)着眼于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民意的反映。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局部利益和从个人的感情出发。
在审查工作报告的方法上做到“四个要”:
(一)要抓大。抓大事、管大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及群众意见集中的突出问题;
(二)要有据。做到深入实际,综合分析,去伪存真,言之有据。
(三)要依法。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要理性。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的原则。
在审查工作报告的发言上注意“四不要”:
(一)不要随便乱说;
(二)不要转弯抹角;
(三)不要个人色彩;
(四)不要随声附和。
第十三条 (询问)代表小组在大会审议报告期间,代表个人可以向县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及法院、检察院提出询问。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县、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期间,有1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大会期间人大代表不能单独提出质询案,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质询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理由、内容的书面报告给大会主席团决定。
在大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大会主席团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大会罢免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书面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发言和表决)代表在小组活动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发言要主题突出,语言精简,掌握时间,对于同一议题不要重复叙述。
第四章 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八条 代表小组活动要坚持党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具体做到先请示汇报。按党委的意见作具体研究落实。
小组活动内容要针对性,形式多样性,结果要实效性。做到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目的,达到预定的效果。
第十九条 (视察)代表小组可以组织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集体视察。
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应当事先向坎门人大联络组(下称联络组)报告,联络组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及议案、建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由2个以上代表组成。代表向被调查、了解的机关、单位、个人应当出示代表证,并作出说明调查、了解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时,可以向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处理,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更不能强硬要求按提出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集中视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视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正、副组长和联络组共同拟出视察课题及视察形式的初步方案,向办事处党委书记汇报、请示,原则同意后,由联络组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研究确定视察方案,并组织代表学习视察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
方案应当及时报告县人大代表工委。
视察方案确定后,联络组一般应当在3日前将视察方案通报办事处主任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代表做好准备。对于要求听取工作汇报活动的,联络组应当在5日前告知汇报单位的汇报时间、地点及内容。并把书面报告材料送达联络组存档。
(二)选准课题和视察形式。课题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确定的视察内容;结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的内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关注的重大建设工程。视察主要形式:集中视察、专题视察、跟踪视察。
(三)视察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应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
(四)每次视察活动应当有书面的小结。
第二十三条 (约见官员)对于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重大事项,代表小组可以事先约见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代表视察或者到会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取汇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坎门办事处各条线上工作汇报及基层站、队、所的工作汇报。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4〕2号文件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直接指导下,由联络组组织代表开展对办事处、基层站、队、所的工作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代表工委指导实施。(议政)代表小组开展集中“议政日”活动。每年召开二次,由组长召集。议题内容是:政府中心工作和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县人大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代表的议案、建议的落实情况。
在“议政日”召开之前,小组长应当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主、客观原因。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议政日”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人士及专项技术人员和有关行政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议案、建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依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原则上由代表小组负责监督、催办落实。
在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10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当报送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委转送有关的机关、单位办理,并由代表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镇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闭会期间由联络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议案、建议反映是民意并非代表个人意志,应当由代表小组会议进行逐个研究、落实,建立分案负责监督制度。
对于由领衔人直接进行答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不能滥用批评权和建议权。领衔人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应当充分征求选民的意见;
(二)听取村、居小组长或社区、村民代表的意见。
领衔人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才能做出答复。
对于不满意的答复,应当报请代表小组长召集代表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落实。
第二十八条 代表小组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代表报请代表小组会议研究落实的议案、建议。小组长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研究督办时,可以约见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议案、建议经办人到会商议解决方案。同时应当认真听取行政机关的办理说明。
代表小组会议研究后由领衔人做出答复。
对于每个议案、建议办理结果由联络组发文到社区、村、选区公示,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议案、建议提出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加工整理、突出课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议案和建议的主要内容。
(二)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书写应做到三点要求:
1、要有明确的议题,一目了然;
2、要有简要的理由,陈述必要性和重要性;
3、要提出解决方案,做到一事一议,即要提出问题,又要有设计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三十条 议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问题;
(二)关于本行政区域同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的问题;
(三)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工作等重大事项;
(四)关于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建议。
(五)关于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议案应注意三点:
(一)提高起点办大事。最根本点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有机统一,抓大局和根本性问题。
(二)抓住重点办实事。内容选定要本着抓大不抓小,抓实不抓虚,宜少不宜多,宜细不宜粗的精神,精心选题,把着眼点放到为民办实事上来。
(三)注重热点办难事。切实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建议主要内容是: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各项工作和议程的意见;
(二)对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方面的问题;
(三)对法律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国家行政机关等职权范围内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六)视察和调查中发现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议应注意事项:
(一)防止建议“领导意志化”。代表不但要反映选区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更要以全局利益出发,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二)防止建议“个人问题化”。代表不能视个人利益至上,滥用职权。不能以获取小团体的利益成为第一要务,把建议权变成解决个人问题的尚方宝剑,成了获取个人私利的保护伞。
(三)防止建议“不负责任化”。代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及时答复。代表超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作出答复的,经教育仍不答复的,作为信访件处理。
(四)防止建议“随意盲从化”。代表不能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要树立对选民和社会负责的责任心。
第三十四条 不属于代表议案、建议的事项是:
(一)人民法院正在受理的民事、行政、刑事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案件;
(三)对党组织的建议及人事问题;
(四)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议案、建议办理基本原则是:
(一)能办的应当速办,限期完成;
(二)客观条件不成熟,经主观努力后不能办到的,暂时缓办,等条件成熟后再办,作出说明;
(三)根本无法办到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代表小组在督办催办时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把住时间关和质量关。
第三十六条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依法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六章 联系选民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镇人大主席团、坎门人大联络组的工作情况反映;
(二)了解法律、法规及其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了解“一府二院”工作情况;
(四)了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
(五)向选区选民汇报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代表活动情况;
(六)汇报代表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七)了解选民反映社会存在问题。
第三十八条 联系选民的主要形式是:
(一)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二)走访选区选民;
(三)召开选民座谈会议;
(四)接待选民反映;
(五)利用电话联系和网络联系。
第三十九条 代表应当与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要求,回答询问。代表应当每年一次向社区、村代表大会作书面述职报告,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作述职报告。报告内容是:
(一)代表履职的基本情况及存在不足情况;
(二)对下年的履职基本思路和计划。
第七章 代表素质要求
第四十条 代表政治素质要求是:
(一)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较高的法律水平
(三)高度的民意责任感。
第四十一条 代表的道德素质要求是:
(一)摆正位置、处理好关系;
(二)正直无私、顾全大局;
(三)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四)乐于奉献、不求名利;
(五)清明廉洁、浩然正气。
第四十二条 代表应具备的意识是:
(一)法制意识;
(二)参与意识;
(三)全局意识;
(四)群众意识;
(五)监督意识;
(六)学习意识;
(七)创新意识;
(八)形象意识。
第八章 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辞职)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镇人大代表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四十四条 代表辞职要坚持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代表辞职应当接受选民询问。
第四十五条 代表辞职主要对象是:
(一)代表本人自愿书面提出辞职的;
(二)选区50%以上选民联名书面要求代表辞职的;
(三)长期外出,全年无法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五)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不利于人大工作开展的;
(六)改任为非领导职务,不利于人大指导工作开展的;
(七)丧失人大工作需要条件,无法发挥人大工作作用的。
第四十六条 (罢免)县、镇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代表和镇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人员主持,应当将罢免要求和代表申辩意见书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县、镇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有效。
被罢免的代表其人大职务相应撤销,依法公示。
第四十八条 罢免不是对代表的处分。只要代表存在不称职、失去选民的信任,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选民可以提出罢免代表的请求。在实践中,有下列理由选民可以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
(一)政治方面:代表政治立场不稳,做出有损国格之事,参与影响社会安定的活动;
(二)工作方面:选民认为代表不称职,没有履行其代表职责,代表缺乏公益事业心,工作效率差,私利严重,工作失误多,失去选民的信任。
(三)行为方面:触犯刑律、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政纪,滥用职权;缺乏社会公德,丧失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素质方面:出现素质较高,更为合适民意的代表人选。
第九章 代表职务停止和资格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应当自行暂时停止其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被罢免的除外。
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应当依法告知。
第五十条 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代表本人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依法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试行《规则》由坎门人大联络组指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