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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作者: 坎门人大 来自:坎门政府信息网 2006-7-6 点击数:52

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坎门人大联络组

 

    在县人大的指导下和坎门办事处党委领导下,坎门人大联络组和办事处的县、镇人大代表在人大活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在学习中勇于创新。在人大活动中不断地得到启示和收获,拟草了《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促进了人大代表的规范化活动。

    代表活动启示一:在开展人大代表活动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开展,才能不断地强化监督力度,才能及时落实议案、建议的办理,才能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启示二:人大活动理念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WTO的国际规则,走向与国际经济发展同步;才能增进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幸福;才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光荣使命。启示三:人大代表活动是极其严肃的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体现人民主权性的问题。活动没有规则就无法行使职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人民代表监督法。其活动实体内容分散规定在普通法、特别法之中,又是极其原则性,已经是跟不上国家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在认真学习,试图在探索中创新,实践中完善。启示四:按照国家法治的要求,人大的活动不是放任,而是加强、完善。

在起草《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时,碰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只有在实践中探索。主要是对下列六个方面进行调研、探索、创新。

1、组织程序。代表活动是一种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职权,又是代表的义务。应当如何组织活动,召集的程序又是如何,代表小组组长的职责等问题,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只能根据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结合人大工作的原则,作了创新的试行。

2、在大会期间活动。突出了会议报告的审议要求:“三着眼、四要、四不要。”代表应如何正确审议报告作了详细肯定的回答,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大会期间,代表发言是代表法定职权行使的一种方式,是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建议、批评、意见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代表普遍反映大会安排讨论审议时间不足,很多的代表无法轮到发言,这显然是与法律要求有距离。在第一稿限制代表发言时间“第一次发言掌握在10分钟,第二次发言掌握在5分钟内”的规定,经代表讨论认为与代表“发言自由”权利规定相违。所以在第十七条中作了原则性的要求。“主题突出,语言精简,掌握时间”。

    3、在闭会期间突出视察工作的具体化,便于代表在实践中操作,同时也防止代表滥用职权。①对于代表个人视察作了补充性规定,要求在二人以上的原则;②代表小组活动的一般程序、视察活动课题来源;③因珠港镇体制存在问题,建立了对办事处听取工作汇报制度。人大如何对办事处进行法律监督有待创新,特别是要完善珠港镇人大主席团的制度。

4、创新了“议政日”活动制度和代表小组对议案、建议办理进行分案负责监督制度。有效地促进行政机关办理效率,同时又切实约制代表的滥用职权。详细规定了议案、建议提出基本程序,内容及注意事项、办理原则及不属于代表议案、建议的事项。

5、创新代表一年一次述职报告制度及联系选民内容、形式。

6、探讨了代表辞职对象条件和罢免的理由。

对于有法律、地方法规的明文规定,只是尽力适应;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是尽力总结人大活动的经验和普遍习惯做法;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和人大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只是尽力去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受检验;对于代表活动时常采用的方式,如视察、提出议案、建议,大会报告审议等,只是尽力具体给予细化。

    二○○四年六月十日拟稿后,草案经县代表小组的分别专题讨论、并发稿到有关代表及人大领导、学者征求意见,至今草案已经易稿六次。吸收到大量的意见,但离发展的要求还距离较大。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完善。

今后在试行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坎门人大联络组,共同探索。

以上说明,请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审议。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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