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领衔人如何答复承办单位的意见
县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依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原则上由代表小组负责监督、催办落实。在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当报送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委转送有关的机关、单位办理,并由代表小组负责监督落实。镇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闭会期间由联络组负责监督落实。
议案、建议反映是民意并非代表个人意志,应当由代表小组会议进行逐个研究、落实,建立分案负责监督制度。
领衔人进行答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应当充分征求选民的意见;(二)听取村、居小组长或社区、村民代表的意见。领衔人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才能做出答复。对于不满意的答复,可以报请代表小组长召集代表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落实。
代表小组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代表报请代表小组会议研究落实的议案、建议。小组长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研究督办时,可以约见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议案、建议经办人到会商议解决方案。同时应当认真听取行政机关的办理说明。代表小组会议研究后由领衔人做出答复。
对于议案、建议办理基本原则是:(一)能办的应当速办,限期完成;(二)客观条件不成熟,经主观努力后不能办到的,暂时缓办,等条件成熟后再办,作出说明;(三)根本无法办到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代表小组在督办催办时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把住时间关和质量关。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依法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