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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制度
作者: 人大 来自:坎门政府信息网 2006-6-21 点击数:67

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坎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召集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可以分别召集坎门办事处县代表会议和镇代表会议。

县、镇人大代表会议分别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县、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按《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由下列成员组成:

    坎门人大联络组的正、副组长和县、镇人大代表小组的正、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入人大联络组会议。

第四条  人大联络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县、镇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赞成通过,始得有效。

坎门人大代表应当自觉遵守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六条  人大联络组会议一般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6个月召集一次。有20名以上代表联名要求召开会议的,人大联络组应当召集人大代表会议。

    第七条  人大联络组对人大代表会议的决议、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应报送办事处党委、县人大办及有关机关。

    第八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人大理论知识;

   (二)研究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坎门办事处执行情况;

   (三)研究召集听取行政机关的工作汇报会议程序;

   (四)在办事处党委领导下,研究对重大公益事项建议、考察、调研活动工作方法;

   (五)研究督促政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六)研究召集人大代表各种会议的议程和工作方案;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

 

 

                      (坎门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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