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坎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召集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可以分别召集坎门办事处县代表会议和镇代表会议。
县、镇人大代表会议分别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县、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按《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则(试行)》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由下列成员组成:
坎门人大联络组的正、副组长和县、镇人大代表小组的正、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入人大联络组会议。
第四条 人大联络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县、镇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赞成通过,始得有效。
坎门人大代表应当自觉遵守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六条 人大联络组会议一般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会议6个月召集一次。有20名以上代表联名要求召开会议的,人大联络组应当召集人大代表会议。
第七条 人大联络组对人大代表会议的决议、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应报送办事处党委、县人大办及有关机关。
第八条 坎门人大联络组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人大理论知识;
(二)研究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坎门办事处执行情况;
(三)研究召集听取行政机关的工作汇报会议程序;
(四)在办事处党委领导下,研究对重大公益事项建议、考察、调研活动工作方法;
(五)研究督促政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六)研究召集人大代表各种会议的议程和工作方案;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
(坎门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