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港镇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作用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人民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二)提出和审议议案的权利;
(三)质询和询问权利;
(四)表决和罢免权利;
(五)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
(六)联合提名、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七)人身特别保护权利;
(八)言论和表决免责权利;
(九)获得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
二、人民代表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贯彻实施的义务;
(二)履行选民委托,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义务;
(三)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的义务;
(四)与选民保持联系,接受选民监督的义务;
(五)遵守人大各项议事规则、活动规则及组织纪律的义务。
三、人民代表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参与决策作用;
(二)依法监督作用;
(三)联系群众作用;
(四)模范守法作用。
(坎门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