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港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之规定,珠港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镇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镇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镇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镇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