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接受选民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坎门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在广泛联系接待选民的基础上,应当确定10名选民保持经常联系,听取选区内的各方面情况反映。
第三条 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访和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代表小组和人大联络组所反映事实情况,事后应回复办理情况。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镇人大主席团、坎门人大联络组工作情况反映;
(二)了解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了解“一府二院”工作情况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
(四)向选区选民汇报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情况;
(五)汇报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了解选民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代表应当每年一次向社区、村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六条 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要求调查、视察的,应当事先告知代表小组长或人大联络组,由人大联络组安排代表协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