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门办事处县、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规之规定,结合坎门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代表依法开展活动时,由代表小组正、副组长召集。
县人大代表可以参加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县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人大代表小组应在年初召集会议研究制定全年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人大代表小组全年活动计划,应报送县代表工委核审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活动。各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代表开展专项活动。
代表小组依法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时,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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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表正、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评议、调研等活动;
(二)贯彻实施上级人大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召集代表研究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课题及准备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四)联络代表、走访选民、听取意见和要求;
(五)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坎门人大联络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对重大事项及公益事项进行调研和视察工作,并听取工作情况报告;
(四)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并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活动;
(五)总结和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及经验;
(六)研究和督促政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小组召集人,应当把其建议、批评、意见书,抄送给坎门人大联络组,由联络组报送县人大代表工委或者珠港镇人大主席团督促办理。
第八条 代表个人要求视察时,人大联络组应当就地联系,安排代表协同视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