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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办事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规程
作者:www.kanmen.gov.cn 来自:坎门纪检办 2006-4-27 点击数:7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坎门办事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规程。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办事处人大、纪委派人现场监督。
    三、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全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五、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内向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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