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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办事处党员服务中心设置方案

www.kanmen.gov.cn坎门政府信息网 | - | 2006-4-14 | 628

 

    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体现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的要求,成立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是指设立专门的服务办事大厅和日常接待人员,整合各种党建资源,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提供服务。依照“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原则,使中心成为流动党员的接纳地,党组织服务党员的温馨家园,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党组织的孵化器,社区党组织的资源平台,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的窗口。
    一、遵循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科学管理的方法,做好辖区广大党员群众的指导、协调、教育、服务工作。
    2、针对性原则:根据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分布散、活动快、需求广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实际性原则: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4、灵活性原则:坚持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服务方法,不断充实服务内容。
    二、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1、服务范围:受理本辖区因故未能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办理接转组织关系;受理外来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办理接转组织关系。
    2、办理程序:来访者凭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心填写登记单;中心受理后,立即与有关党组织关系、协调、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接受单位;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落实接受单位,并通知来访者,告知需携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接受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详细地址、联系方法。
   (二)党务工作咨询
    1、服务范围:提供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讲话资料查询;提供可公开的党内文件查询;提供党建工作各类经验资料查询;提供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工作的各类咨询。
    2、办理程序:来访者应填写登记单,详细登记所需要资料的主题、内容;中心受理后,应及时检索、收集、整理;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提供较为详尽的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咨询,予以解答。
   (三)党员求助热线服务
    1、服务范围:对党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提出的求助要求予以帮助;受理特殊群体党员提出的求助要求;负责办理各类党员补助、困难慰问等。
    2、办理程序:通过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受理党员提出的求助要求,并填写登记表,党员亲自来访的,应出具申请报告,并登记;根据求助要求,按照有关政策,及时与有关党组织联系,协调落实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并及时给求助者明确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对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一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四)代理承办服务
    1、服务范围:对党员缴纳特别党费等提供专门受理服务;对有特殊情况的党员提供档案临时代管服务;为基层党组织提供党员教育基地等参观活动的咨询服务。
2、办理程序:
①缴纳一次性党员服务:党员缴纳一次性党费超过1000元的,需填写登记单,服务中心代为转缴上级党组织,并将收据证明转交缴纳人。②提供档案临时代管服务:有特殊情况的党员要求代表档案,需填写登记表,中心受理后,协调落实档案代管事宜。③参观活动代理服务:一般情况下,根据基层党组织的要求,7个工作日内落实代理服务事宜。
   (五)党员志愿者服务
1、服务范围:对辖区内党员和群众的要求进行调查,编制供需对路的党员志愿者服务项目;对每一位接受本中心服务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其参加1—2项志愿者服务项目;为党员志愿者参与党内互助活动提供沟通、协调服务。
2、办理程序:根据来访者的意愿,填写相关表格;对党内互助活动的结果进行跟踪了解,中心每月均开展一次志愿者党内互助活动。
   (六)为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提供协助服务
    1、服务范围:对基层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务工作提供业务咨询。
    2、办理程序:来访者填写登记单,中心受理后,调动现有资源,予以协助落实。
    三、基础设施配置
   (一)党员服务中心要有专门的办事大厅和日常接待人员,人员可由组织办工作人员及抽调人员组成。要有显著的标识,并配备各种上墙资料(党旗、中心受理项目、中心工作人员职责等)。
   (二)党员服务中心要有上网设施,以便档案归档、检索及网上党建资源的查找。要有专门的党员电教片橱,以便于基层电化教育之用。
   (三)党员服务中心要有各类党报、党刊及有关党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书籍,供基层组织、党员借阅,并配备相应的柜、橱。
   (四)中心配有用于接待来访者的沙发、茶几等物件,用于与来访者面对面交流,体现以人为本。
   (五)中心建立统一的规范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情况通报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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