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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www.kanmen.gov.cn | - | 2006-4-11 | 262

 

    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及有关制度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为加强坎门办事处社区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制定本制度。

    l、党员按月向组织缴纳党费,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手续和流程,登记造册、定期收缴。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各党支部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社区党总支,由党总支统一上交上级党组织。如来不及上缴要及时存入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党支部每半年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党费收缴标准:

    ①社区、公司、企业的班子成员、船老大每月最低缴纳党费5元。

    ②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最低缴纳党费3元。

    ③无固定收入或困难党员,每月最低缴纳党费0.5元。

    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①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②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③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④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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