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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www.kanmen.gov.cn坎门政府信息网 | - | 2006-4-11 | 155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发展党员的条件

    1、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2、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有较强的入党愿望,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积极。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制度

   (一)培养教育制度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工作学习生活表现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认为该同志条件已成熟时,应上报党总支批准。安排申请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进行一次谈话,同时为入党申请人指定两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一旦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确定(发展对象约请或党组织指定)两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二)政治审查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党时必须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本人政治、经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其他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

   (三)公示制度

    凡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都必须公示,由党总支负责组织。公示内容要涵盖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入党(或申请入党)时间、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督电话。公示采取公告的形式,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所在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支部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得发展和转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反映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暂缓发展或延期发展。

   (四)讨论票决制度

    党支部讨论接收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五)责任追究制度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党支部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部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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