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房户: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各建房户在原坎门镇(包括撤扩并前各乡镇)上交的建房押金进行处理清退,请未违规的建房户于2007年11月30日前带押金发票到办事处村镇建设办(323室)审核后,到财政办(310室)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全部上交县财政处理。
坎 门 办 事 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